婚姻法对离婚再婚的补充规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9 14:37) 点击:599 |
婚姻法对离婚再婚的补充规定 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小编贴士:女人再婚前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再婚前应了解自己与对方的再婚愿望是什么?再婚能否实现自己的愿望?如果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就要审慎考虑,要么终止恋爱关系;要么降低自己的期望值。 二是,了解对方的人品、生活习惯、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还要了解对方是否适应自己,因为有一些男人“硬件”比较好,比如有房、有车、有存款,但“软件” 较差,有一些不良嗜好,如过度吸烟、酗酒、卫生习惯差,甚至还有赌博等恶习,所以再婚女人在了解对方“硬件”的同时还要了解对方的“软件”,互相适应才是最好。 三是,不要总是拿前夫的优点和现在的配偶相比,这种不对称的比较容易产生错误的判断,引起心理不平衡,再婚女人如能正确对待对方,可以减少心理落差,防止引发心理问题或心理疾患。 四是,做好再婚的性生理、心理准备,有些丧偶或寡居的女人,多年不进行性生活,性器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萎缩,再婚前应在医生的指导下学习相关知识,防止因动作粗暴、准备不充分等因素引起的性器官损伤。从心理学的视角看,再婚女人的夫妻生活以“情为主,性为辅”使双方平稳地度过“磨合期”,再扩大性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好。 五是,再婚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防止钱财落入歹人手中或因为财产问题引起家庭、子女间的纠纷,导致婚姻再次破裂。 六是,再婚女人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与时俱进,矫正不良认知和不正确的思维方式。 七是,如遇突发生活事件和生活中的烦恼,勤沟通、多理解、少猜疑,及时、合理宣泄和控制自己的情绪。 八是,上述方法无效时,应寻求亲友的帮助或及时咨询心理医生,防止矛盾升级,引发恶性事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