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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02:21)    点击:7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为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引导和支持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条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在新能源汽车购置、注册登记、车辆运营、充电设施和交通通行等方面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五条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期间(2013-2015年),按照本办法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可获得地方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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