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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22)    点击:88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改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9日

  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我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第三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清算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和下达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清算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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