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28) 点击:1799 |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市容园林、环保、安监、教育、卫生、新闻、广播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成与城市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携带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 第九条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及机动车驾驶人登记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人应当于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告知原登记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车辆和驾驶人提供交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及时查询违法信息,对有违法信息的依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采集识别的材料。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得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 (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 (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三)电动三轮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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