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报备制度征求意见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02:29) 点击:187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管理与控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道路交通、水路交通、港口码头及罐(储)区、城市公共交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等领域重大风险源报备。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以下简称:重大风险源)报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直属海事、救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风险源报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重大风险源直接管理单位(企业或管理机构)是报备主体。 第五条 重大风险源指依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通过风险源辨识和评估确定,等级为重大的风险源。 第六条 重大风险源报备应坚持定期报备、动态更新、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报备内容及流程 第七条 重大风险源报备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监测信息、管控信息、预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名称、类型、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环境信息、评估报告,直接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监测信息包括主要风险因素、监测方式及主要监测数据。 (三)管控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事件影响范围及后果,历史发生的事件情况和管控措施等信息。 (四)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事件类型、级别,可能影响区域范围、持续时间,将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五)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风险源导致的突发事件名称、类型、级别、发生时间、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处理报告,持续改进措施等。 (六)填报及审核单位、人员、时间,以及需填报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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